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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
来源:  作者:本站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由中国合营者将申请文件报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由外资管理部门商储运管部门共同审查),由其初审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中国合营者持外经贸部颁发的两项证书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分公司,首先应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初审,然后向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征求意见,获得同意后再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审批。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上报以下文件:(一)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报告和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函:(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五)企业验资报告;(六)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拟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延长合营期限时,其注册资本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外经贸部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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